南方日報訊 (記者/張瑋)今後深圳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將歸入被審計官員的檔案,並作為其日後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26日,《深圳經濟特區審計監督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首次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該條例已在深圳施行了13年,期間曾於2007年有過一次修正。
  政府投資項目歷來是審計重點,“條例”將三種建設項目納入審計範圍,一是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其他財政性資金以及利用公共資源融資的;二是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三是財政資金占建設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
  人大初審認為,這一審計範圍還應擴大,建議將財政資金占建設項目總投資比例在50%以下,政府沒有項目建設和運營實際控制權,但財政資金投入達到一定規模的建設項目也納入這一審計監督的範圍。此外,目前深圳規定投資額在市區政府規定的限額以上或者雖然在限額以下,但關係到轄區國計民生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機關要全面審計。但實踐中,卻沒有確定關係國計民生的重點項目名單,此次“條例”規定,審計機關應定期擬定審計投資額度標準和這一名單,報本級政府行政首長批准後實施。
  “條例”重點補充規定,審計報告應當被歸入被審計負責人檔案中,並作為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問題進行調查,持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市人大計劃預算委副主任委員周紅梅說。  (原標題:審計結果將歸入被審官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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